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蚌埠市促進金融機構集聚發展實施辦法》已經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7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蚌埠市促進金融機構集聚發展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進一步加快皖北金融集聚區建設,不斷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引擎作用,根據《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蚌埠市“十三五”金融業發展規劃的通知》(蚌政辦〔2017〕14號)和《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意見(試行)的通知》(蚌政秘〔2019〕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蚌埠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托、金融租賃、財務公司等機構總部、業務總部、省級以上區域性總部和市級銀行業金融機構。
對已在本市落戶,其后通過改制、重組、更名等方式組建的金融機構,不享受本支持政策。法人金融機構在蚌另設的分行、分公司等分支機構,不重復享受本支持政策。
第三條 對落戶金融機構給予一次性落戶資金補助。
(一)對當年引進的外地金融機構總部法人機構,補助標準和兌現方式均按照總部經濟文件(蚌政秘〔2019〕5號)確定的標準和方式執行。
(二)對外地金融機構當年在蚌埠市設立的業務總部或者省級以上區域性總部按照金融機構實收資本1%給予最低30萬元、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三)對當年新引進的銀行業市級分支機構給予該分支機構或第三方引薦人50萬元一次性獎勵。
(四)對蚌埠市金融業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或由紓困方式引進的金融機構,按照“一事一議”執行。
第四條 對落戶金融機構給予辦公用房補助:
(一)對落戶金融機構,本部租用市、縣(區)國有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的,對其繳納的前2年租金給予全額補貼,后3年每年給予50%租金補貼;租用私房的參照同類區域公房租用價格給予上述補貼。
(二)對落戶金融機構,本部新建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的,對其新建費用(土地、建安費用)給予10%補助。
(三)對落戶金融機構,本部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的,對其購置費用給予10%補助。
(四)享受自用辦公用房補助的金融機構應在相關協議中明確承諾自用辦公用房投入使用后5年內不改變房屋用途、不轉讓或轉租,如需改變房屋用途、轉讓或轉租,應退還已獲得的補助。
第五條 對落戶金融機構給予以下支持:
(一)存款支持。協調給予落戶市區的銀行總部機構不低于4億元資金存放,協調給予銀行市級以上分支機構不低于2億元資金存放。
(二)經濟貢獻獎勵。對金融機構自落戶當年起2年內以對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為基數予以100%獎勵;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經稅務部門批準可酌情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支持其在蚌繼續發展。
(三)人才扶持。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在享受目前市級相關人才政策的基礎上,以其工資薪金所得對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為基數,前5年每年按100%額度予以獎勵、后5年每年按50%額度予以獎勵。高管人員享受本市有關人才政策和子女入托、入(轉)學政策。
第六條 市財政每年安排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金融機構加快集聚。本辦法政策兌現按入庫級次,由稅收入庫地政府分級兌現。
第七條 申報程序。符合申請獎勵補助條件的金融機構,向稅收入庫地地方金融監管局申報獎勵補助資金;稅收入庫地地方金融監管局審核合格后撥付給申請機構。
第八條 經認定的金融機構,符合相應申請條件的,可申請享受總部經濟文件等本市其他相應優惠扶持政策,但與本辦法規定的扶持政策屬于同類型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進行補差。通過“一事一議”方式引進的金融機構不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政策的金融機構應承諾15年內企業持續開展經營且不遷離蚌埠市,確需遷離的必須全額退還在蚌累計享受的政策補助資金。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各縣區(開發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制定相應辦法。
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蚌埠市促進金融機構集聚發展的實施辦法的通知.doc